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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罪)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7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路**街**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途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中心小学后门宵夜档,见被害人张某某夫妻等人在此处吃宵夜,遂对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实施滋扰行为。遭被害人张某某阻止后,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野狼”(另案处理)随即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离开现场。后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造成其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 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 书证;5. 勘验、辨认笔录;6. 鉴定意见;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梅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2. 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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