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盐田河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甲系麻城市盐田河镇**山村同村村民。2020年3月9日晚上7时许,两家因土地纠纷,在林某甲家门口,林某甲及其媳妇雷某某与林某某叔爷林某乙发生争吵,争论过程中,林某甲儿子林某丙将林某乙推到在地,林某某与林某丁看到后,林某丁扶起林某乙,林某乙即打了林某丙面部两拳头,林某某见雷某某扯其衣服,将雷某某推到在地并扇其耳光,随后林某甲与林某某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林某某用拳头将林某甲面部打伤,当场林某甲眉心出血。后林某甲拿来拖把和靶子,被邻居林某戊接走,林某某被家人拉回家。经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甲伤后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软组织创,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林某某已与林某甲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15328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戊、林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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