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镇**村**号,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丙女儿陈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晚因情感纠纷在闽清县**镇**山庄KTV包厢内产生冲突。2019年12月13日中午13时左右,陈某丙见其女儿陈某甲被林某某打伤,到闽清县**镇**附近找林某某。林某某因惧怕面对陈某丙,故躲在车内锁上车窗并从内拉住车门把手,陈某丙在外将车门把手拉住。林某某在明知陈某丙拉住车门把手,将车开走可能致陈某丙摔倒的情况下,将小车驶离现场,造成陈某丙摔倒在地。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丙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池园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收条、治安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44号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身体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一人轻伤二级,属间接故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景锋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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