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新村*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州市台江区白马南路**单元的家中与妻子卢某某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期间,被告人林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卢某某肚子附近。经鉴定,林某甲的上述行为致被害人卢某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卢某某、张某某、袁某、林某丙、袁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编号:榕公鉴【2019】505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家庭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矛盾激化未能妥善处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婷如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地,电话1350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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