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18时许,在被告人林某某位于永登县**镇**村家中附近,林某某与妻子杨某甲因家务矛盾发生争吵,后被害人杨某乙在劝架时,被林某某用铁锹砍在其左手拇指上,导致杨某乙左手第1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桡侧指固有动脉断裂、左拇指桡侧指固有神经断裂、左拇指神肌腱断裂、左拇指掌指关节侧副韧带断裂。经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乙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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