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被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志愿者在屯昌县**小区门岗值班,黎某甲将一截树枝丢弃在**镇**小区门口处,被告人林某某发现黎某甲将树枝丢弃在小区门口后便告知黎某甲要将树枝丢在垃圾堆处,黎某甲将树枝拖到垃圾堆旁丢弃后走到**小区内设的值班岗亭,并持一根竹棍殴打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用手进行阻挡,之后被告人林某某捡起岗亭外的一根木棍将黎某甲赶出小区,黎某甲推开小区大门想进入的时候被告人林某某用力将该大门关上,黎某甲被关上的大门夹到腿部后受伤。经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甲系受外力作用致左胫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

2.证人黎某乙、黎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霞

书记员:方  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