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镇**里**号。2019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路口与其女朋友王某某争吵时,因怀疑在附近等车的黄某甲等三名女子嘲笑其,遂拿起现场的共享单车砸向对方,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到场的被告人林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上前与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何某某首先动手挥拳打向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邓某某随即与何某某发生斗殴,对何某某实施拳打。期间,邓某某捡起现场的礼宾杆从后砸向何某某致其倒地,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又捡起礼宾杆砸向倒地的何某某,致使被害人何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颞挫伤,右耳廓缝合创,左肘部、右膝部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监控视频截图、前科资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容丽芬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镇**里**号,联系号码:1375031****。
2.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案卷四册(含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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