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
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街道**鞋厂***号宿舍找其妻子被害人朱某某。林某某进门时发现朱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同睡在一张床上,钟某某赤裸上身。朱某某、钟某某见林某某到来遂先后上前殴打林某某。林某某顺手从床边靠墙的桌子上拿起一把菜刀,用刀背砍朱某某头部,又用刃砍钟某某头部等部。2020年7月28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钟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一级;朱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8月24日,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179元,取得了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刃、刀柄各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申请书、情况说明;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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