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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涛涛),别称“啾啾”,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2019年8月1日调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押于黔东南监狱五监区隔离审查室。

本案由黔东南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10时50分许,在凯里市黔东南监狱三监区,被告人林某某在习艺3(三监区生产劳动车间)二楼劳动时,将放在其机位旁边的音箱音量调大后,坐在其机位前面的被害人龙某某嫌声音太吵而起身将音箱音量调小,林某某又再次将音响音量调大,龙某某见林某某将音响音量大后,便起身将音响电源线插头拨掉,林某某见状,趁龙某某转身回机位之机,用右拳打了龙某某面部一拳,致龙某某当场倒在地,面部受伤。2020年8月11日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谅解协议书及收条;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证人车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凯里市黔东南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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