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其妻子即被害人黄某某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楼**室家中的卧室内,因生活琐事而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告人林某某一时恼怒,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某面部一下,致被害人黄某某鼻子受伤流血。经伤情鉴定,黄某某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4日16时许,在接到办案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3380号鉴定书及照片;
5.检查、辨认: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非法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庭审阶段继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楼**室。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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