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因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周某某二人共同乘坐车牌号闽******出租车从太华镇返回大田城关,上车后林某某开始打电话,周某某就学着林某某说话,林某某打完电话便质问周某某为何学他说话,并开始争吵。出租车司机林某甲见此状况,便将车停在群团村中华自然村路段路边,停车后林某某将周某某拉下车继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周某某用手指指着林某某的脸骂,林某某警告周某某不要再拿手指指他,但周某某依旧拿手指指他,林某某便用力朝周某某肩膀推了一下,导致周某某倒地后左锁骨骨折。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左锁骨中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行政传唤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林某某赔付被害人周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条、门诊病例、证明书、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昕
检察官助理 余文贤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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