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075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4时某某,被害人孙某甲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设计公司向被告人林某甲结算设计费人民币5万元。因设计费纠纷问题,双方在林某甲办公室先发生争吵。后,双方在林某甲公司大门口发生扭打,在上述过程中,造成孙某甲左侧锁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民警接警赶至黄岩区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设计公司,孙某甲与林某甲均受伤前往医院进行救治。后民警在黄岩中医院对林某甲进行询问,林某甲对于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型锁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林某甲对孙某甲出具的谅解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叶某某、孙某乙、吴某某、盛某某、莫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童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U型锁一把
6.被害人孙某甲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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