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5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被害人容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号**棋牌馆内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人林某某持刀将容某某胸部刺伤,致其肺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容某某的损伤己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邦处
检察官助理:庄小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村**号**,联系电话:134268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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