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到毛”),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栋**号,现住武平县**镇**村机砖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武平县**镇**村**机砖厂要求蓝某某归还钱款。期间,两人在蓝某某卧室内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林某某的鼻部、唇部和左手腕被蓝如增手上挥舞的手电筒划伤出血。其后,双方被在场的兰某某和王某某劝开,并在卧室外继续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某便在卧室外捡起一块砖头拟去打砸蓝某某停放在外的小车玻璃吓唬蓝某某,但被王某某阻止。因蓝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继续争吵,被告人林某某便持砖块走近蓝某某,并比划着欲打蓝某某,蓝某某便用右脚去踢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便抓住蓝某某抬起的脚并顺势一推,致蓝某某跌倒过程中右手撑地受伤。同日,武平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理,并将被告人林某某当场口头传唤到案。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蓝某某系右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2.证人证言: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等;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机砖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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