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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3月1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5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12日22时许,在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杨涧煤矿居民生活区,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回家途经生活区理发店时,准备找其正在追求的理发店学徒刘某某聊天,但刘某某拒绝开门。此时被害人马某某亦在理发店内,林某某踢门并让马某某离开,马某某见状出门与林某某理论,林某某遂上前推打被害人马某某,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朝马某某捅刺两刀,致马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因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潜逃,2020年3月1日向内蒙古准格尔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苏春华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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