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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居委**巷**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元岗公园篮球场打篮球的过程中,与被害人曾**发生矛盾,林某某挥拳殴打被害人鼻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8日,林某某赔偿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取得曾**的谅解。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谭**的证言;

3.​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 审讯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153****。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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