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中检刑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人。2015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其他二被告各赔偿508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林某某自2017年5月24日交付晋中监狱服刑至今。现羁押于晋中监狱特管监区。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系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人员,住**监区**监舍,2019年4月29日早6时2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三床下铺用毛巾擦手时与在四床下铺整理床铺抖床单的服刑人员弓某某发生争执,随即二人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双方互相击打对方的头面部,被同监舍其他服刑人员拉开后,弓某某掉落两颗牙齿,后被值班民警送监内医院进行诊治。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弓某某的牙齿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不能理智处理琐事争执,在服刑期间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锡如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晋中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物证一袋。
5.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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