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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34

被告人林某某(别名**),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捕前住内蒙古锡盟多伦县****宾馆。200709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0425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0507日被多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06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06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040522时许,在多伦县“****KTV*****包箱内,被告人林某某与韩某某因喝酒发生分歧,林某某用玻璃茶壶将韩某某额头打伤,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面部外伤痕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受案登记表多伦县人民医院病案记录、检验报告单、病人费用明细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基础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志源

2019年07月0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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