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队**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5年6月6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3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村附近农田干农活时,遇到因土地纠纷发生过口角及肢体冲突的被害人陈某甲、秦某某夫妇。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林某某便持刀将陈某甲左前臂、右前臂、右小腿等部位砍伤,秦某某见状上前阻拦时右肘部也被砍伤。林某某持刀将陈某甲砍伤后骑车逃离案发现场,其返回家中简单收拾行李后乘坐客车前往昌江黎族自治县后一直在外地藏匿打工,期间也从未与亲属有过联系。直至2020年8月17日,林某某才前往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保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案发后,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达重伤,秦某某的损伤达轻微伤。2005年3月8日,三亚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一把;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报案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秦某某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 刘 玲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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