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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未央区**桥**号楼**单元**层**。2011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闻讯朋友施某某在三桥车辆厂体育场附近被打,遂持刀赶到现场,见豆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施拦住,后双方发生打斗。其间,被告人林某某持刀将在豆某某的几下、在王某某的几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豆某某损伤程度轻伤二级,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司法鉴定书。5、户籍资料、累犯判决。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目无国法,出于哥们义气,持械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林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5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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