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闽侯县**镇**村玉凤源木材厂车间内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林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江某某的胸部及腹部。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伤情为两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江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向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江某某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2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