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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福建省福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新村**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其妻子蒋某甲、被害人蒋某乙等人在台江区白马路万科广场肯德基内进行家产协商,商谈中双方发生纠纷,被害人蒋某乙率先动手扇了蒋某甲一巴掌,引发蒋某甲、林某某和蒋某乙、蒋某丙双方互殴并推搡,冲突中被告人林某某用拳头殴打蒋某乙头面部及头部,致蒋某乙鼻部受伤流血。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榕公鉴【2019】7037号),被害人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CT报告单、福州市第二医院CT诊断报告单、医院门诊病历、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7037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蒋某乙、证人蒋某甲、蒋某丙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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