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村**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通过被害人林某乙投资饮料生意,后因为收益问题存在矛盾。2019年4月9日17时许,林某甲到林某乙经营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的工作室内要回投资的钱。后林某乙走出工作室,一边打电话,林某甲跟随其后,随后两人互用手机砸打对方,其中林某乙被打中左眉部位,林某甲被打中左眼角部位,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10月30日11时多,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证明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