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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家住广丰区**街道**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2时许,在广丰区**街道**居委会**弄**号,蒋某甲与邻居曾某某因一口水缸摆放的事在天井里争吵,曾某某的儿子林某某听到争吵声后,以为有人欺负曾某某,便手持一根甩棍从房间走出来,曾某某看到后怕儿子闹事便阻拦林某某,但没有拦住,林某某走到蒋某甲前面,用手推蒋某甲,将蒋某甲推倒,蒋某甲屁股先着地,接着左侧上身着地,撞在天井边沿的石阶上。经鉴定,蒋某甲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蒋某甲住院期间,林某某支付1000元医药费。6月13日,林某某主动到永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重新鉴定申请报告、不准予重新鉴定报告书、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伸缩棍照片一张、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各1张、犯罪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曾某某、苏某某、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丰司鉴[2020]临鉴字第22号、被害人照片及电脑CT片6张、鉴定聘请书

6勘验、辨认笔录:苏某某辨认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7月14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CT片6张;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4.被害人蒋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赔偿计算清单各1份,请求林某某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合计865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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