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合浦县**镇**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与严某某感情纠纷,为报复严某某,林某某于2020年7月6日凌晨3时许,到广西合浦县**镇**大道**巷**号严某某家门口,使用自行购买的散装汽油,将严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桂A**** 牌轿车点燃,致使该车被烧毁,并导致严某某的房屋及邻居沈某某的房屋、桂E**** 牌轿车和树木等受损。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桂A**** 牌轿车损失价格为198000元人民币,桂E**** 牌轿车损失价格为26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2. 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严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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