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放火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至22时,被告人林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甲姐姐张某乙之间存在情感纠纷,在磐安县**镇**墅**栋**单元**室张某甲家门口,使用**室储物柜内的锄头将**室防盗门砸破。之后林某某又来到**镇**街**号张某甲的**童装店后门,用菜刀砍破木门并进入店内,其在明知店内有较多童装等易燃物品以及周边有居民生活居住的情况下,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店内的服装点燃,然后在逃离时被现场抓获。火势因及时发现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张某甲家财产损失的价值为2075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人赔偿张某甲3000元,张某甲对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