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受其所在公司安排,负责为施工建设工地装卸钢筋。期间,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多次盗窃深圳市光明区**街道**项目部工地、光明区**街道**工地、光明区**街道**社区**项目部工地、宝安区**新建工程等施工建设工地切割后剩下的钢筋,并将所盗钢筋藏匿于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X9****吊车上拖走。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所出售的钢筋是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2.1元/公斤左右的价格进行收购,然后通过微信把赃款转给廖某某。
2019年9月19日凌晨,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项目部工地盗窃钢筋1050公斤,被告人林某某在光明区**街道**厂附近以2446元的价格收购上述钢筋。经鉴定,被盗钢筋价格为人民币2205元。被告人林某某因形迹可疑,在光明区**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缴获上述被盗钢筋1050公斤。
经统计,自2018年12月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林某某共从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处收购钢筋146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林某某手机一部、三轮车一辆及钢筋1050公斤;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从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李某某手机微信内提取的微信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同案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委托人代理人张某某、叶某某、庄某某、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U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U盘1个。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林某某手机、三轮车及被盗的钢筋暂扣在南凤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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