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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挪用资金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三亚市吉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入职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任**一职。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缴纳的款项用于偿还赌债,没有上缴公司,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7日,林某某收取客户缴纳的订机票、酒店客房的款项,通过**出票以及预订酒店客房给客户后,挪用客户款项用于偿还赌债,其中挪用订机票款317108元(人民币,下同),订酒店客房款34067.2元。

二、自2018年11月份起,林某某通过**为被害人俞某某、段某某夫妇代购机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林某某挪用其收取的俞某某、段某某夫妇订票款61080元偿还赌债,没有给俞某某、段某某夫妇正常出票。

三、自2018年10月份起,林某某通过**为被害人张某某代购机票,挪用其收取的张某某订票款121434元偿还赌债,没有给张某某正常出票。

2019年1月31日,林某某在**上班期间被民警传唤接受调查,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2月15日、2月17日、2月25日,林某某家属分别退赔**27万元,退赔俞某某、段某某3万元,退赔张某某6.3万元,均获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林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林某某的劳动合同以及入职资料、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以及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田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共计53368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赔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4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88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随案移送财物: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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