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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挪用资金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8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街**委**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栋**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由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被害单位**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镇**公路**号**幢,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的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财产权利均由**公司控制)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多名客户支付的款项收入其个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共计挪用被害单位资金人民币66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66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人武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杜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葛某某、邵某某、姬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光盘、U盘、李某某、林某某银行流水明细、上述证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上述挪用资金的行为,金额合计人民币66万余元。

2.营业执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职务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害单位**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任职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苹果牌手机一部。

4.谅解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证实,**公司已收到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为退还的人民币66万余元,并表示谅解。

5.收案登记表、报案书、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林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款项,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青

检察官助理:吴依依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099****。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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