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平南县大洲镇大洲万红超市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财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大洲万红超市的营业款及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合计人民币79901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转账记录、万红超市的收入和支出凭证等;2.证人李某甲、甘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活页材料11页,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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