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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5********,汉族,初中,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林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由林某某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199000元及逾期利息。因林某某未如期履行,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作出执行裁定,由被执行人林某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99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林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于同年7月17日裁定查封林某某所有的挂靠张某某名下的五菱牌浙JR****车辆,同日向林某某当面送达了车辆查封裁定书以及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执行。林某某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为逃避执行虚假报告财产,一直将涉案车辆留为己用。2020年7月29日,法院执行人员对林某某制作笔录时,林某某仍谎称车辆系张某某所有而拒不交出,后因无法继续隐瞒才交付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审批表、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确认函、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移送侦查函、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调查笔录、微信账单、手机截图、查封财产清单、认罪认罚材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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