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2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江**路**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8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因宁德市看守所暂不收押,次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未经被害人陈某某同意,以找人为由进入陈某某位于蕉城区报恩路二十弄3号的家中,见年事已高的被害人陈某某行动迟缓,在聊天过程中趁陈某某不备,将其裤子口袋内1524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蕉城区坪塔路一带,以租房为由进入被害人孙某某位于蕉城区坪塔路51号的家中,见年事已高的孙某某行动迟缓,在聊天过程中趁孙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内侧口袋里的9300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2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公寓**房间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现场扣押人民币9300元赃款,后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的领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陈述;
3、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民警提取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镇江**路**号,联系电话1386039****;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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