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周宁县,户籍所在地周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安市**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为了筹集日常生活花销,驾驶一辆车牌为闽******二轮摩托车在金皇朝娱乐会所门口尾随驾驶电动车离开的被害人林某某至福安市**街道**村**号房门外。被告人林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后,趁林某某从包内取钥匙开门之机,从身后靠近,并用左手捂住林某某嘴部同时用右手去抢林某某挎在右肩的单肩包,后林某某挣扎并呼救,被告人林某某抢包未果并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赔偿林某某1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摩托车一辆、单肩包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
3.证人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7.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视频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98页,检察材料壹册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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