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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45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21时许,被害人华某某在**客运站附近用电单车拉客,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坐上其电单车后座,用刀顶住华某某的腰部,对华某某说“老实点就没事,将钱拿出来”。当来到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附近时,华某某见附近有警务室,拔下电单车的锁匙,逃离林某某,并报警。林某某推着电单车沿**路往**街道办方向走。民警到现场后抓获林某某,缴获了作案用的刀具(经鉴定为管制刀具)、胶带、束缚带、口罩。经鉴定,华某某体表(后腰部)挫伤面积1.14平方厘米,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涉案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随案移送:刀具一把、胶带一卷、束缚带九根、口罩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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