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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抢劫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栋**单元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2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路路口**门面内,使用菜刀对被害人龙某某进行威胁并用钉锤敲打龙某某头部及双手,将被害人龙某某门面内零钱20多元及一个高仿迪奥布包(被害人购买价1150元)抢走,包内有2000多元现金、钱夹(被害人购买价260元)一个、灰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310元)一部、项链(被害人购买价300多元)三条、纪念币(被害人购买价100元)一枚、身份证、驾驶证、医保卡、银行卡等物品。后林某某将作案工具及所抢部分物品丢弃,所抢三条项链和一枚纪念币现已发还被害人龙某某。经贵州**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头部及左手伤情均已达轻伤二级,右手伤情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贵州**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翠萍

检察官助理:张瑜葳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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