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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抢劫、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200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镇**村**庄**号,农民,联系方式13523******。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夏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镇**村大**庄何某某家翻墙入院盗窃现金1066元。而后又到同村程某某家,采取翻墙入院的办法到程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现金470元。林某某盗窃后欲逃离现场时,被回到家中的程某某发现,林某某急于逃脱,便采取跺、掐脖子的方式对程某某进行殴打,后被赶到的程某某丈夫何某甲制服并报警。林某某盗窃所得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3、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偿还赌博而欠下的贷款,入室盗窃他人财产;在入室盗窃完成,准备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失主发现,为了逃跑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林某某在盗窃实施完毕,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被被害人发现,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所盗窃财物被当场搜出,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林某某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助理检察员:刘庆邦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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