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直属分局补充侦查,直属分局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6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租赁了隆阳区**二期**号地**栋**号房。7月上旬,林某某未经批准在该出租房内架设调频广播发射器(即“黑广播”),滚动播放“大力金刚丸”广告。
经云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该调频广播发射器(即“黑广播”)的发射频率为87.5MHz,其发射频率的最大功率为704.7W。
2019年7月23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广播”主机、天线、数码播放器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案件照片、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测报告等;3.证人张某某、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云
检察员:马冠东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