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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强奸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尤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张某甲、被害人曾某某夫妻经营的饭店内与张某乙、林某甲应、郑某某、蔡某某、被害人曾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被害人曾某某喝醉酒,之后被告人林某某趁张某甲送郑某某等人回家之际,强行将被害人曾某某拉到饭店地下室,不顾曾某某挣扎,用嘴亲吻曾某某的嘴,用手摸其胸部及其阴部,还用手欲将其裤子脱掉,曾某某拉住裤子不让脱。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被害人曾某某拉到地下室的卫生间内,趁曾某某酒醉无法反抗,将曾某某外裤和内裤脱到膝盖部位,将自己阴茎插进曾某某的阴道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其阴道内射精。离开饭店回到家后,张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也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张某甲发现曾某某被强奸的事情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阴道拭子检出的人精斑,检出混合DNA分型包含张某甲、林某某的DNA分型;被害人曾某某的内裤裆部可疑斑迹检出的人精斑,检出的DNA分型与林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DNA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93×1021。

案发后,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尤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裤、衣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话单、病历、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手机截图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林某甲应、郑某某、蔡某某、陈某某、林某乙、杨德强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酒醉之机对妇女进行奸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规劝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成宝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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