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4〕2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明某某**镇**村**组**号,住明某某**镇**村**组。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路过同村村民董某某(女,智障)家门前时,被告人林某某点燃一根香烟,被董某某发现,于是跟在林某某身后想要香烟。被告人林某某见董跟在其身后,在明知董智力不健全的情况下,将董诱至同村桑和贵家废弃的房屋中,欲奸淫董某某。在桑家房内,被告人林某某欲奸淫董某某时,董的丈夫武某某到场予以制止。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法定能力评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武某某、沈某某等证言;
3.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
5.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军
2014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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