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48********,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街道**村**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本村村民康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多次在家中与康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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