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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强制猥亵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路**小区**座**梯**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9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座**楼成人用品店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林某某以掐脖、持剪刀威胁等方式抱住并强吻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将手伸进王某某的裙子里抚摸王某某臀部以及阴部等身体隐私部位,且在被害人王某某面前露出阴茎来回摩擦。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及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卷宗壹册计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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