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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强制猥亵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2017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晚,黄某某因与其对象周某某吵架,独自来到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小区北侧商铺“某某”店内喝酒,并在快手发布自拍视频。后被告人林某某看到视频后,用微信联系黄某某,黄某某告知其位置后,林某某来到店内同黄某某一同喝酒。当日2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饭桌上对黄某某进行言语挑逗,被黄某某拒绝。黄某某准备开车离开,林某某随其后,待黄某某坐上主驾驶位置后,被告人林某某坐在黄某某大腿上不顾黄某某的挣扎、反抗强行对黄某某亲吻、抚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趁他人醉酒之机,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钢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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