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晚,黄某某因与其对象周某某吵架,独自来到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小区北侧商铺“某某”店内喝酒,并在快手发布自拍视频。后被告人林某某看到视频后,用微信联系黄某某,黄某某告知其位置后,林某某来到店内同黄某某一同喝酒。当日2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饭桌上对黄某某进行言语挑逗,被黄某某拒绝。黄某某准备开车离开,林某某随其后,待黄某某坐上主驾驶位置后,被告人林某某坐在黄某某大腿上不顾黄某某的挣扎、反抗强行对黄某某亲吻、抚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趁他人醉酒之机,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雪钢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