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8月底,李某某(已判决)为谋取非法利益,建立群名为“彩虹糖+日期”的赌博微信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该赌博微信群以抢红包比点数的方式进行赌博,一天基本维持在200局左右,每局参赌人数包括“托”基本维持在20-30人左右,每局下分平均约为8000分左右(一份即为人民币一元)。 2017年6月25日至7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入股“彩虹糖+日期”赌博微信群,期间共获利11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支付宝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杨某某、余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侦查实验等: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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