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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镇**村**社的一处林地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八面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日聚集数十人在该赌场所赌博。同月6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查获张某甲、张某乙10名参与赌人员,起获赌资人民币18450元。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向庄家收取费用和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8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漳州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上缴清单、归案过程、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10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参赌人数10人以上,赌资人民币18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联系电话1396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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