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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1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8日经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琼海市人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在临高县**镇**街**营业厅对面的一栋七层小楼的四楼房间内开设“摇鱼虾”的赌博场所,吸引周围赌客到该场所参与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由林某某或毛某某负责摇骰子,由毛某某负责该赌场酒水、零食等服务项目,并负责望风。经查,该赌场开设20余天,钟某某、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20余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3.证人王某乙、钟某某、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方某某、谢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9人的证言;

4.同案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正方        

 书 记 员:王明山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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