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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现住温州市瓯海区**镇**大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大道**号家中经营生肖六合彩,接受参赌人员朱某某、卢某某等人投注,待网上开奖后结算输赢额。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家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手机及六合彩的账单被扣押。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共经营六合彩第113期到131期计19期,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账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卢某某、朱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25775****、151577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执法暂扣款票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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