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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4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路**号。2009年2月9日曾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收缴赌资20万元和电脑一台,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御道皇茶租用包厢开设麻将赌场,聚集金某某、陈某丙、朱某某等人以麻将方式赌博。赌博时以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纸牌筹码相互结算并由被告人林某某登记输赢,次日再统一与被告人林某某结算赌资。赌博人每向林某某领取一万元筹码,被告人林某某从中抽头人民币300元。至2015年5、6月左右赌博结束为止,被告人林某某从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2018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租用城东街道横湖丽苑**幢**室给朋友居住。月余,该朋友离开后,高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林某某提出聚集人手到此赌博。被告人林某某予允许。而后高某某聚集孔某某、彭某某、戴某某等人在此以六家统、挖花形式赌场,并按一下午每个赌博组300元的方式抽头获利。至2018年7月6日被查获止,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5万元许。被告人林某某从中获取8千元作为前期房租费。

2019年4月15日15时25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持传唤证传唤被告人林某某到案。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陈某丙、陈某甲、朱某某、钟某某、孔某某、彭某某、戴某某、陈某乙、高某某等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并通过抽头方式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 卷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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