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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黄某某(已起诉)在为赌博网站寻找接款银行卡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内(卡主:邬某某,卡号:62179064000********;卡主:郑某某,卡号:62179064000********;卡主:杜某某,卡号:62220314090********),帮助赌场收取徐州市云龙区等地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460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附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与开设赌场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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