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街道**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巷**号其住宅内,提供两台自动麻将桌及麻将牌供人参与赌博。林某某从前五盘自摸胡牌的赢家处抽水人民币10元或20元。2020年4月1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黄某某等人,扣押到赌具及赌资人民币1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自动麻将桌二台,麻将牌二副,赌资人民币106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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