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在其经营的本区大石镇石北大道某饭店、大石镇山西村的某饭店员工宿舍、洛浦街三楼某房大厅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2019年1月2日22,公安人员在上述洛浦街三楼某房大厅查获正在赌博的李某伦等22人(均另处理),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缴获4500元、赌具扑克牌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依法扣押的水钱4500元、扑克牌1副、赌桌布1块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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